劳动合同到期一个月后,因双方未就始日期达成一致意见,公司终止是否合法?
举个例子,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于2023年1月31日到期,公司于2023年4月1日和员工协商续订劳动合同,双方未能就劳动合同起始日期达成一致意见,公司提出劳动合同期限自2023年2月1日起,员工则认为劳动合同期限应为签订之日,即2023年4月1日,该分歧导致双方实际未续签劳动合同。
公司以员工拒不续签劳动合同为理由,于2023年6月30日终止劳动关系,公司终止是否合法?
有伙伴认为,公司是合法终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除外情形”终止劳动合同,这种终止是合法。
这个理解是错误的。
在双方此后就签订劳动合同的沟通中,双方未能就劳动合同起始日期达成一致意见,公司提出劳动合同期限自2023年2月1日起,员工则认为劳动合同期限应为签订之日,该分歧导致双方实际未续签劳动合同。故双方未续签劳动合同的过错不在员工,公司以员工拒签劳动合同故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属于违法终止,公司应支付员工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另外还有一个问题,员工可以要求二倍工资吗?
答案是公司要支付未续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公司与员工劳动合同终止日期为2023年1月31日,此后公司并未依法及时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而员工正常出勤至2023年6月30日,2023年2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期间双方未续签劳动合同,公司支付员工2023年3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期间未续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