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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将员工的管理团队成员抽走,是否属于未提供劳动条件?

公司将员工的管理团队成员抽走,是否属于未提供劳动条件?

我们知道,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以及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的规定,公司未提供劳动条件,公司应当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

举个例子,员工的岗位是主管,负责一个团队的管理工作,公司将这个团队的组员都抽走,只留员工一个人,这种情况是否属于未提供劳动条件?员工能否要求经济补偿金?

答案是要给经济补偿金。

员工在公司任主管,主要职责是负责所辖团队的日常及业务管理工作。公司将员工下级员工全部调离该组,属对劳动合同工作条件的重大变更。因为员工管理团队的组员被调离,致使其无法行使管理职责,属于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提供劳动条件的情形。

有伙伴会提出,公司能否对员工降职降薪,无论公司对员工的降职处罚是否有充分合理依据,员工都不能直接以处罚不合理为由,要求公司按照原工作岗位为其提供劳动条件。若员工认为公司的处罚不合理,应当通过仲裁、诉讼的方式解决,而不能直接以降职后未提供原来职位劳动条件为由,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这个理解是错误。用人单位调岗调薪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依法应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公司将员工从主管调整至员工,工资金额明显降低,属于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因此,公司依法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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