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病假员工公司违法解除,有医疗补助费吗?
医疗补助费法律规定是有的,主要散见在劳动部的相关规定中。
1、劳部发(1994)479号《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六条规定,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伤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1-4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5-10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2、劳部发(1996)354号《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22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对于该条文的理解,劳办发(1997)18号《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对劳部发(1996)354号文件有关问题解释的通知》第二条答复:是指合同期满的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医疗期满或者医疗终结被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5-10级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鉴定为1-4级的,应当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对于医疗期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否支付医疗补助费的问题,目前法律没有明确规定。
综合上述规定可以看出,虽然法律对于医疗期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否支付医疗补助费的问题未予明确,但公司或者员工合法除劳动合同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员工是有医疗补助费,所以在公司违法解除的情况,员工是更应该有医疗补助费。
当然对于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解除劳动合同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并非在所有情形下均可获得医疗补助费,而是要经过劳动鉴定委员会的鉴定并达到一定等级程度的情况下方可要求支付医疗补助费。
如果员工患有疾病,但其病情并未经过劳动鉴定委员会的鉴定并达到法定等级程度,则员工不能要求医疗补助费。
除非员工可以举证证明因公司解除合同导致其无法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