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称公司是“垃圾公司”,公司解除,被判违法,究竟为何?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本案中,公司董事长在工作群中发节日红包,劳动者在工作群中称公司为“垃圾公司”“红包本来都不想领”等。公司认为劳动者的言论歪曲事实,毁谤公司形象,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法院也认为劳动者的行为确属不当,公司对其进行相应处理并无不妥,但还是认定公司解除违法,这是为何?公司操作失误的原因是什么?

案情简介

2017年12月5日,陈某入职某公司,担任文旅策划经理。

2021年9月22日,公司董事长在公司全体员工工作群中发放中秋节节日红包、祝福大家节日快乐。陈某在领取红包后发表不当言论,称公司为“垃圾公司”“红包本来都不想领”等。

2019年9月24日,公司通知陈某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解除理由为:陈某的言论歪曲事实,毁谤公司形象,给广大员工造成严重的心理伤害,在员工中造成恶劣影响,给公司名誉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严重违反了公司劳动纪律。

陈某某称在工作群中的言论为误发并立即撤回,没有主观恶意,认为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违法,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

法院认为

陈某主张2021年9月24日公司违法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公司主张因陈某在工作群中发表不当言论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及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陈某该行为确属不当,公司对其进行相应处理并无不妥,但针对陈某同一行为,公司给予1次口头警告、1次书面严重警告、1次最后警告处罚,违纪分数累计22分从而解除劳动合同,处罚行为重复且处罚结果过重,且《员工手册》亦未显示一个违纪行为可进行不同等级的多次处分并累计扣分。

因此,公司与陈某解除劳动关系,缺乏事实依据,系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公司应依法支付陈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40000元(17500元*4个月*2倍)。

案号:(2023)京03民终32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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