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1993年10月11日,姚某入职公司工作。
2019年1月4日,公司以姚某“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严重失职,假借职权营私舞弊等”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姚某认为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求支付赔偿金1,277,244元(25,044元/月×25.5个月×2)。
一审法院:按实际工作年限计算25.5年
公司未提交相应的证据证明姚某的行为损害了公司的利益,因此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理由不成立,应向姚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姚某离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为25,394.9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因姚某离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高于深圳市的当前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的300%,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公司应向姚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277,244元(8,348元×3×25.5个月×2)。
二审法院:工资超社平工资3倍,计算12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七条规定标准进行计算,由于姚某月工资高于深圳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经济补偿的标准应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同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以上述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计算,赔偿金的数额应当为601056元(8348元/月×3倍×12个月×2倍)。
高院再审:赔偿金“双封顶”,计算12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以及该法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之规定,对于月工资超过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劳动者的经济补偿,立法上采取了“双封顶”的特殊计算方式,即计算基数按本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确定,支付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计算方式为经济补偿的数额乘以二。
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但是该条属计算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工作年限的一般规定,而针对月工资超过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劳动者该特殊情况,若该劳动者的工作年限自用工之日起算超过十二年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支付年限依然最高不得超过十二年。
二审法院关于姚某应得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计算方法正确,本院予以认可。
案号:(2021)粤民申4525号、(2020)粤03民终12083号、(2019)粤0306民初3691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