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简历少写一家公司工作经历,公司能否解除?
举个例子,员工在公司的《人才信息登记表》填写信息时,少填写之前工作经历中一家公司,员工在该公司中只工作一个月,公司解除是否合法?
《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的规定,员工应如实告知公司与劳动合同相关的情况。
员工未如实向公司告知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公司按照相关规定解除员工劳动合同属于合法解除。
当然公司在《人才信息登记表》要有一栏,说明“本人承诺上述所有信息都是真实、诚信的,在以前工作单位亦无任何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规章制度之行为;如有违反,本人愿承担全部责任,直至辞退并无经济补偿。”员工要在该提示内容下方签名确认。
或者在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书》第明确约定“乙方保证其向甲方提供的本人身份证明、学历证明、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体检证明、工作履历等所有信息均真实、有效。乙方知悉,该等信息真实、有效是甲方同意签订本合同的前提条件。如该等信息中的任何一项存在虚假,均构成欺诈行为,甲方有权根据相关规定随时解除本合同”。
员工的简历做假有许多种情况:比如员工在之前工作岗位是主管,而填写是经理,或者虚构工作经历。
这种虚假陈述对公司任录用员工存在着误导,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公司解除合法,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