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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在什么情况下,要承担培训服务期违约金?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主是要指发生劳动合同解除的情形,但劳动合同解除的情形有很多种,是不是只要发生劳动合同的解除情形,劳动者就要支付违约金呢?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的解除分为三类,根据不同类型,来看看哪些情形下需要支付违约金。

一是,双方协商一致解除(第三十六条)。

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不存在是谁的原因的问题,一般不存在支付违约金的争议。因为在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过程中,双方已经就如何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后是否要承担违约责任等协商一致。

二是,劳动者单方面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分为劳动者预告解除(第三十七条: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试用期提前三日通知);劳动者即时解除(第三十八条:因用人单位存在过错,导致劳动者提出解除)。

劳动者单方面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是否要支付违约金,要分情形而定。如果是劳动者依据第三十七条规定,因劳动者具有天然的辞职权,不能因存在培训服务期就不能解除劳动合同,但因劳动者自身原因违反了培训服务期约定,此种情形需要支付违约金;如果是用人单位存在过错,导致劳动者行使第三十八条规定的被迫解除权,因解除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过错引起的,劳动者无过错,此种情形下不需要支付违约金。

三是,用人单位单方面提出劳动合同,分为过失性解除(第三十九条:劳动者存在过错);非过失性解除(第四十条:医疗期满、不能胜任工作、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经济性裁员(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单方面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是否需要支付违约金,也要分情形而定。如果是劳动者存在第三十九条规定情形,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是因为劳动者存在过错,是因为劳动者的原因导致培训服务期协议无法履行,需要支付违约金。如果在使用该条解除时,最终被认定为是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解除的原因不在劳动者,不需要支付违约金。

如果是存在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情形,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是外部情况的变化导致劳动合同解除,劳动者本身无过错,不需要支付违约金。

总结下来就是,劳动者是否需要支付违约金,要看劳动者离职是什么原因导致的,如果是劳动者自身原因导致的,需要支付违约金;如果是非因劳动者原因导致的,不需要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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