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12-04
分类:HR课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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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中有很多用人单位为了节省用工成本,不为劳动者缴纳或未足额缴纳社保,或者确实有一部分劳动者因为各种原因不愿意或是无法缴纳社保。于是,双方签订协议约定,因劳动者个人原因不愿意缴纳,全部责任由劳动者自行承担。
以上协议因为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并免除公司的法定责任,排除了劳动者的权利,应当认定为无效,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补缴社保。
那么,用人单位为劳动者补缴社保产生的滞纳金应当由谁承担呢?
2011年7月19日,刘某入职某公司。入职时刘某明确自愿放弃社保。
2020年12月3日,公司收到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社会保险费限期补缴通知书,被责令为刘某补缴社会保险费及缴纳相应滞纳金。
公司认为刘某自愿放弃社保,补缴社保的滞纳金应当由刘某承担。
用人单位负有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定责任,劳动者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无效。
刘某入职公司,公司应当负担为其申报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虽刘某自愿表示不办理社保,但缴纳社会保险系法定义务,刘某自愿放弃无效。
对于补缴滞纳金,系行政机关针对公司不为刘某缴纳社会保险费且逾期的行为收取,属于行政强制执行中一种执行罚,公司要求刘某支付,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