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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订立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应该以什么标准计算?

问题1.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应该以什么标准计算,包含销售提成吗?

问题2.在劳动合同解除后,再补充说明是以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为由提出解除的,经济补偿能获支持吗?

案情简介

赵某于2020年4月12日到某公司从事房屋销售工作,工作期间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

2021年3月3日赵某离开公司,并向公司邮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公司一直未签劳动合同违反法律法规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关系。

赵某要求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及经济补偿。

在庭审中,赵某又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是公司强迫其离职。

法院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本案中,赵某、公司的劳动关系自2020年4月12日建立,但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现赵某要求公司支付双倍工资应予支持。

用人单位因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应每月支付的二倍工资,按照劳动者当月应得工资予以确定,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加班加点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因赵某在公司从事房屋销售工作,赵某的工资由每月基本工资2500元和佣金提成构成,故在计算赵某二倍工资时应将基本工资和佣金提成均计算在内,公司应支付赵某二倍工资差额为126230.85元。

劳动者以《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应当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说明理由,劳动者未履行告知程序,事后又以《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规定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不予支持。

本案中,赵某在《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中告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为未签订劳动合同,并未告知《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第一款规定的事由,现赵某又以公司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为由要求经济补偿,不予支持。

案号:(2021)苏13民终37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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