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和员工签订合作协议,双方是劳务关系吗?
举个例子,公司(甲方)与员工某(乙方)签订合作协议书,约定乙方是甲方引进的合作伙伴和合作事业部的运营方,双方属合作关系,合作事业部归属甲方统一领导。
公司提交与员工签订的合作协议,双方是否并不存在劳动关系?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答案并不是。
只要员工和公司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关系主体资格。员工从事的工作属于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在双方劳动用工过程中,员工受公司的管理(比如员工按照公司的要求办理请假及汇报工作),公司持续、稳定地向员工支付劳动报酬。双方之间劳动用工关系具有较强的人身从属性及经济从属性。则员工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双方对身份关系性质的事先约定而排除劳动法律法规的适用,会导致用人单位规避应负的法律责任。因此,公司不能以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否认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有伙伴会问,既然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员工能否要求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公司与员工签订的合作协议书虽然并非以劳动合同的名义签订,但如果已对员工的工作岗位、劳动报酬、合同期限等劳动合同的基本条件作了约定。则可以认定合作协议书具备劳动合同的基本条款,双方已经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公司无需向员工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