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试用期不合格,延长试用期是否违法?
举个例子,双方签订有期限自2022年5月19日至2025年5月18日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三个月(2022年5月19日至2022年8月18日),2022年8月4日双方又签订了一份延长试用期协议,双方约定将员工的试用期期限延长至2022年10月18日。
有伙伴会认为,公司与员工签订延长试用期的协议,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公司延长约定试用期的行为明显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员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要求获得双倍赔偿。
员工可以要求2022年8月19日至2022年10月18日违法约定试用期的赔偿金吗?
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双方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在该份劳动合同中双方约定了三个月试用期,此后签订了延长试用期协议,约定员工的试用期延长至2022年10月18日。上述约定的试用期期间并未超过法定标准,且双方签订的延长试用期协议是对双方原劳动合同所约定的试用期进行变更,并不属于多次约定试用期范畴,故员工不能要求公司支付违法约定试用期的赔偿金。
当然我们不要讲延长,我们讲变更。
只要双方变更的试用期,不超过法定规定的最长期限,则无论是双方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员工主动申请变更试用期、公司与员工协商一致变更试用期等均不属于突破试用期次数的合法事由。
有伙伴会提问,如果不是公司要延长试用期,是因为员工工作不达标,公司本想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是员工恳求公司延长试用期,公司给了员工多一次试用期的机会,这种是否属于违法约定试用期?这种只要不超过法律规定的6个月的最长试用期约定,同时双方至少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则是合法。否则公司要支付违法约定试用期的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