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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约定岗位是收银员,晋升为主管后,公司能否调动员工回收

劳动合同约定岗位是收银员,晋升为主管后,公司能否调动员工回收银员?

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约定岗位是收银员,员工表现良好,晋升为收银主管,而后公司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岗位,调动员工为收银员,员工拒绝调动公司以旷工解除是否合法?

有伙伴会认为,双方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的员工的工作岗位为“收银员”,不论是否曾经被任命为部门主管等职务变化,但均属于收银员岗位工作,员工始终是劳动合同所约定的收银员工作岗位,所以公司将员工从收银主管调动为收银员是合法。

这个理解是错误的,员工实际工作岗位为收银主管,公司的调动通知属于对于劳动合同的重大变更,公司应就调整工作岗位、工资标准等事宜与员工进行充分协商,但公司直接通知员工岗位调整,并在员工拒绝岗位调整后,以员工未到新工作岗位属于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应支付经济赔偿金。

另外还有一个问题,如果双方在《劳动合同》有约定,乙方(员工)在甲方担任收银员岗位工作,工作区域为海口,乙方同意甲方因工作需要并向乙方进行说明的情况下,在工作区域范围内调整乙方的工作地点;乙方工作应按时完成甲方规定的工作任务,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和乙方的工作能力表现有权安排并调动乙方的工作岗位/职务(包括公司级别或升或降),乙方自愿服从管理,并根据需要完成所在岗位的工作。

这种情况,公司根据工作需要和员工的工作能力和表现调整员工的工作地点、工作岗位/职务(包括公司级别或升或降),乙方自愿服从,具有明确的合同约定。员工拒绝公司合理的工作调动,不到岗上班是否可以认定为旷工?

一样不可以,公司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是违法解除。员工的岗位已经晋升为主管,并不是说劳动合同是约定是什么岗位就是什么岗位,也并不是双方在劳动合同中有约定就可以调动,这种调动是要经过员工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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