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劳务关系?
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以上三个条件,第一条和第三条是很容易符合,关键在于第二条,如果员工与公司符合第二条,则双方属于劳动关系,不符合属于劳务关系或者承揽关系。
举个例子,公司是家电维修公司,招聘一名员工,客户有需求,公司则安排员工为客户服务,如无客户需求,员工自行安排时间,平时不受公司制度管理,员工与公司之间并不存在人身从属性,这种就是劳务关系。如果员工平时在公司上班,受公司管理,则属于劳动关系。
当然,为了避免双方存在劳动关系风险,公司要和员工签订书面《承揽协议》,约定双方非雇佣关系或劳动关系,公司除定作任务外不对员工进行考勤、考核管理,除承揽任务外员工可自行安排时间,无需返回公司处,员工自主完成承揽的家用电器安装维修业务,交付合格成果,员工自备所需工具,部分材料从公司处领取,员工需遵守厂家的安装维修规范及要求,严格遵守各项安全操作规程,协议履行期间,员工不得无故拒单,如需解除协议,应当提前3个月书面通知并取得公司同意,否则公司有权收取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