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因客观原因不再经营,将员工调动到其他公司,员工不去有没有经济补偿金?
这个问题许多人事会有误解,举个例子,公司的工作场地被回收,公司为员工安排另外一家公司接收员工,职位待遇保持不变,员工拒绝去新公司上班,能否要求经济补偿金?
有伙伴会认为,公司在不可抗力的情况下,已经尽到了最大的义务为员工妥善的安排了后续工作,公司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与员工的劳动合同,处于被迫无奈的原因,同时公司也没有主动辞退员工,因此公司无需向员工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
这个理解是错误的。
公司虽主张其场地被收回、因不可抗力等原因无法继续履行与员工的劳动合同,其有安排员工到新公司继续工作,已对员工的工作进行了妥善安排,主观上没有解除与员工劳动关系的意思,不应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但无论两家公司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以及新公司是否同意接收员工,新公司与原公司毕竟属于不同的用人单位主体,公司已以实际行动表示了双方不再履行原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在员工明确表示拒绝到新公司上班的情况下,依照法律规定,这种视为是公司提出并与员工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公司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这里还有两个问题:
1、如果不是客观原因,而是主观方面将员工调动去其他公司,员工有没有经济补偿金?一样有经济补偿金,当然如果公司提出解除,则是要支付赔偿金,这种属于违法解除,不是经济补偿金
2、如果员工同意调动到其他公司,则工作年限要连续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