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假日加班,公司安排员工补休,合法吗?
举个例子,公司已安排员工在法定节假日的加班“按1:1调休”,合法吗?
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的规定来看,法定节假日不同于休息日,不允许通过调休、补休方式替代加班工资的支付。
所以公司安排员工调休,并不代表无需再支付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
有伙伴会问,在已经安排调休的情况下,公司还要支付200%还是300%的加班费用?因为公司已经安排员工调休,调休期间公司已按照正常工作时间发放工资,所以公司再按照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计算加班费用给员工即可。
对于公司而言,如果想节省加班费用,可以在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加班基数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或者是在双方的合同中约定的工资已包含加班工作时间在内的全部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