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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劳动合同到期,公司终止,是给经济补偿金还是赔偿金?

第二次劳动合同到期,公司终止,是给经济补偿金还是赔偿金?

有伙伴会认为,双方劳动关系因劳动合同届满而终止,不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虽法律规定连续签订两次固定劳动合同后,劳动者可要求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实际中,用人单位可根据实际用工情况,经营状况等决定是否与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

所以公司只要给经济补偿金即可。

这个理解是错误的。

双方连续签订了两份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劳动者提出或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只要员工在第二份合同期满前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未有证据证明员工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情况下,公司应与员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公司不能直接以劳动合同期满为由,终止双方劳动关系,否则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员工可以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

除非是第一次劳动合同到期,则公司可以直接终止,支付经济补偿金。

当然无论是第一次还是第二次劳动合同到期,如果公司曾在维持或者提高原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的情况下要求与员工续签劳动合同,而员工拒绝签订的情形,则公司终止劳动合同,不需要再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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