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拖欠工资,员工要求经济补偿金的年限是否含2008年之前的工作年限?
举个例子,员工是2005年入职公司,2023年因为公司拖欠工资,员工发出《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以公司拖欠工资为由,提出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公司应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因为《劳动合同法》是2008年才正式实行,问题来了,经济补偿金的工作年限是从2005年开始算,还是从2008年开始算?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劳动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2001年4月30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于2021年1月1日废止)第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并可支付赔偿金:(二)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可见,按照当时的相关法律规定,员工以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被迫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符合获得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所以员工要求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是从2005年开始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