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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N+1,2N+1,可能吗?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因劳动者自身原因导致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的,用人单位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非因劳动者原因导致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的,用人单位要支付经济补偿。

在实务中,每当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劳动者的第一反应是用人单位要给我支付N+1,有些劳动者认为只要单位提出解除,就是违法解除,要支付2N,甚至有些劳动者提出2N+1的要求。

那么,劳动者的这些请求有实现的可能性吗?尤其是2N+1。

1. N+1。

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规定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当中。

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是劳动者存在过错,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依据该条解除用人单位不用支付任何经济补偿。

第四十条规定的是医疗期满、不能任何工作、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三种解除情形,依据该条解除用人单位要支付经济补偿,如果选择提前一个月通知劳动者,用人单位支付正常经济补偿即可,就是N;如果选择立即解除,用人单位要额外支付一个月的工资,就是N+1。

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是经济性裁员,依据该条解除用人单位要支付经济补偿。

所以,并不是只要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就要支付N+1,只有在依据第四十条解除,且选择立即的情况下才有N+1

2. 2N。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依据以上两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时,如果在解除理由、事实、程序方面存在瑕疵,且在没有尽到充分的举证责任的情况下,将构成违法解除。在认定是违法解除的情形下,用人单位要支付赔偿金,即2N

3. 2N+1。

提出2N+1的劳动者,可能是将只要解除就是N+1和违法解除是2N两种识认结合到一起了。也可能是故意提出这样的要求,希望能增加协商的筹码。

第1点我们已经分析过,只要没有提前三十日通知解除就是N+1本身就是错误的,而违法解除多一倍的经济补偿本身就是对用人单位的惩罚,更不存在提前三十日通知的问题。

所以,2N+1没有任何法律依据,不会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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