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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社保损失需要满足这3个条件!

案情简介
2006年12月,赵某入职某公司。
2009年12月,赵某因个人原因离职,没有办理离职手续。赵某现在尚未达到退休年龄。
赵某诉讼请求:1.判令赵某与公司2006年12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判令公司因未购买社保,向赵某经济赔偿30000元。
法院认为
一、关于确认劳动关系的请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及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之规定,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范畴,应适用仲裁时效的规定。
本案中,赵某称其因个人原因于2009年12月从公司处离职,后入职其他公司开始新的工作。即使赵某所述属实,那其与公司的劳动关系也已于2009年12月终止,赵某起诉要求确认与公司在此之前存在劳动关系,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但赵某于2023年3月21日才提起劳动仲裁,已超过法律规定的一年仲裁时效,且期间亦无充足证据证实存在仲裁时效中止、中断之法定事由,故原审法院对赵某确认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二、关于经济赔偿的请求。
庭审中,赵某称公司未为其购买社保导致其社保出现断缴情况,给其造成了损失,故请求经济赔偿。
根据《最高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五)项“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的纠纷,应予受理”的规定,劳动者因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要求用人单位赔偿社会保险待遇损失的,应具备三个前提条件:(1)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明确答复不能补办;(3)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因赵某目前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亦未申请办理退休手续,现其起诉要求公司赔偿未缴纳社保而造成养老保险损失不属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法院依法不予审查。若赵某达到退休年龄后无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其可另循其他合法途径主张权利。

案号:(2023)粤01民终307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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